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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問題

我工讀到職日2004/06/03,離職日是2004/12/22
轉正職2004/12/23到職日
育嬰留停日2010/06/01.復職日2011/06/01
2017/12給的特休144小時。我的問題:我原本是12月到職,在2017/12給了特休假正常來說我在2018/12會有新的特休,但公司沒有給,詢問公司他們卻說我是6月到職因為請過留停6月復職,所以6月才會給,但在之前人資都說我是12月來的,也都是12月給,隔了一年卻說6月到職,這樣等於我要工作一年半才有假,不知道這樣是不是違法,多等這半年是否公司要在補我這半年的時數,我工讀+正職年資原本14.5年,休育嬰所以是13.5年,目前公司說我6月會給160小時。
非常抱歉我的問題比較多。
熱門回應

提醒您,要爭取權益,不能怕麻煩
自己必須確實了解計算邏輯
這樣在與雇主溝通時,才能指出雇主計算錯誤之處
否則若雇主回覆「問過了,一切合法」,勞工可能就無法應對
您前次提問時,已經將詳細計算方式提供給您
若要追加工讀年資,直接代入計算即可

勞基法第84-2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工讀身份2004/6/3~2004/12/22,12/23轉正,並無中斷,年資理應合併計算
2004/6/3到職
2011/6/1留停一整年,不計年資,視同將到職日推遲一年,以2005/6/3為年資起算日
2016/6/3年資滿11年,享有舊制特休16天,使用期間至2017/6/2(128小時)
2017/1/1新制上路,新舊制滿11年有1天差額,應補給勞工,使用期間同樣至2017/6/2
2017/6/3年資滿12年,享有新制特休18天,使用期間至2018/6/2(144小時)
2018/6/3年資滿13年,享有新制特休19天,使用期間至2019/6/2(152小時)
2019/6/3年資滿14年,享有新制特休20天,使用期間至2020/6/2(160小時)

若加計工讀年資,您的確應該在2019/6/3取得滿14年的特休160小時
估計您公司應該是近期得知工讀年資應合併計算,因此更改您的計算起始日
「2018年pt+正職期間休不足的要加補給」這部份其實也沒有問題
只是您公司2017/12/22給的144小時,是滿12年的特休,並未加計工讀年資
加計工讀年資後,2019/6/3直接給滿14年的特休,也正確
但滿13年的特休呢?
公司說「留停1年休完所以沒給」,這可能要進一步與公司當面釐清
除非留停前後,因為計算問題有多給特休
否則應補給滿13年的特休152小時

至於育嬰留停前後的特休有沒有多給?
請參閱比對前一次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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