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休資格的取得,有兩個條件
1是工作滿一定期間,也就是看年資,年資未滿,就無法取得
2是繼續工作
假設您93/6/1到職
107/5/31當日結束,年資滿14年,符合條件1
只要107/6/1當日在職,符合條件2,就取得滿14年20天特休的全數資格,使用期間至108/5/31
即使107/6/2離職,來不及休,未休天數也應於離職時,全數折算工資,沒有依比例計算的問題
有可能依比例計算的,除非是曆年制
曆年制是將特休統一在12/31(日曆年度)結算的制度
為了不低於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會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從12/31切成兩段
依兩段所佔的日數(或月數),依比例計算並重新組合而成
又因為有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切割分段給予的狀況
所以離職時,要回到週年制檢視並結算,才不至於低於法令規定
以曆年制來看,107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13年特休19天*151/365+滿14年特休20天*214/365=7.86+11.73=19.59天
108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14年特休20天*151/365+滿15年特休21天*214/365=8.27+12.31=20.58天
108年6月前離職,假設5/31,實際未滿15年,無法取得年資滿15年的特休
只能針對滿14年的特休結算
也就是滿14年特休20天*151/365=8.27天
請先確認您公司的特休制度,爭取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