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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7條(國定假日):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而根據內政部公告的國定假日,與春節有關的是除夕、初一~初三,共四天
而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休息日,都要補假
換句話說,國定假日不能與例假日或休息日重疊
醫療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採用四週變形工時,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取得資格後,四週內要有四例四休,四週正常工時160小時(並非每月160小時)
假設過年四天國定假日,都在同一個四週變形班表內
則此四週班表,應排四例四休四國定假日(假設國定假日已約定調移)
若沒有約定調移,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內都要加給一日工資
可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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