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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紙人事公告淺談企業欠缺「企業社會責任」與「守法」觀念!|簡文成專欄

從一紙人事公告淺談企業欠缺「企業社會責任」與「守法」觀念!|簡文成專欄-工資

問題:

從一紙人事公告淺談企業欠缺「企業社會責任」與「守法」觀念!

 

回覆:

1. 2019年1月8日蘋果日報刊載一則某企業所發布之行政公告,內容載明:「主旨:1.本公司延後發薪2.調班通知3.借支,說明:1.本公司因連續假期影響,2月5日薪資來不及計算,所以01月薪資延後至2月12日發放。特此通知!2.108年01月19日(星期六)【補上班】與108年02月08日(星期五)【補假】上班日對調。特此通知!3.本公司因連續假期影響,為體恤員工故開放員工借支,於1月25日提出,由各班統一內聯單請款,上限1萬五元整,於公司有借貸關係者不適用。特此通知!財務部主管OOO」(註1)。

 

2. 前則人事公告內容簡直是「滿紙荒唐言」,對法律有嚴重的誤解並曲解,欠缺守法的觀念,也彰顯該企業對勞工權益的不尊重,就法律而言,有下列觸法之處:

(1)工資遲延發放: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工資給付之日期,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之,從公告內容觀之,該企業與勞工約定之每月工資於次月5日發放,是108年1月份工資原應於108年2月5日發給,而108年2月5日適逢內政部指定之休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該企業得將108年1月份工資遞延至108年2月11日發放,而非108年2月12日發放;工資發放日屬勞動條件之一,工資發放日於契約締結時經由勞雇雙方議定後,雇主即應本於「契約嚴守原則」遵守之,如擬變更工資發給日,應得勞工本人之同意。該企業僅以行政公告方式通知勞工,不代表已取得勞工之同意。申言之,公告乃企業單方所為,不足證明勞工同意其內容,顯係企業未經勞資雙方協商所為片面之調整工資發放日之決定。

 

(2)實施八週變形程序:公告內容載明:「108年01月19日(星期六)【補上班】與108年02月08日(星期五)【補假】上班日對調」,應係配合政府連休政策,實施八週變形工時,惟按雇主如配合政府連休政策,固得實施八週變形工時,而實施八週變形工時之程序,於公法上係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另於私法上,尚須取得個別勞工同意,並經勞動部107年0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884號函及勞動部104年9月11日勞動條3字1040131919號函解釋在案,姑且不論該企業有無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取得個別勞工同意而言,前揭行政公告內容亦僅係通知勞工,並為該企業單方所為,不足證明已取得勞工同意。該企業如未依法定程序實施八週變形工時,使勞工於108年1月19日(星期六,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所定標準發給延長工時工資,而108年2月8日係該企業免除勞工提供勞務,仍應照給該日工資。

 

(3)工資分期給付而非預支薪資:經濟部68年11月17日(68)經商字第39514號函固規定:「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人○○○向該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並不構成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該公告雖提及勞工得於108年1月25日先行預支薪資15,000元,然,實際上,應該是雇主先行發給1月份部分工資,再於次月11日發放1月份工資之餘額,而非勞工預支薪資,該企業主張是勞工預支薪資,當然引起勞工之不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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