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菸與開除員工的相關性
您好
我是一名會抽菸的人,但還不到癮君子
平常抽菸的時間為上班前,午休一小時,下班後
頂多煩躁的時候多抽一兩根,請問這能夠成為開除員工的條件嗎?
(因為老闆決定在年後增加抽菸者不用這個規定)
另老闆喜歡插手管別人的私生活
甚至同事午休跟誰出去吃飯都還要審問她的家人
"XX今天有跟他表弟吃飯嗎?"
讓我看了覺得很不可思議
(上次發問有得到答案是說如果他要算上班七小時,那一個小時的時間就不能打擾)
"老闆"的職權是能夠影響員工私生活的嗎?
他能用私生活來評斷是否繼續雇用這名員工嗎?
雇主發動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事由
勞基法第11條(資遣事由):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2條(解僱事由):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應先要求雇主說明資遣或解僱的事由
比較常見的是事由,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第12條第4款、第6款
抽煙與工作表現無關,有可能會依勞基法第12條第4款
然而勞動契約不會規範抽煙,只有工作規則有機會
依照勞基法第70條第5款: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五、應遵守之紀律。
雇主必須先訂定工作規則,公開揭示後,才對勞工具有約束力
員工30人以上,並應送主管機關核備
可確認上述條件是否齊備?
即使上述條件都已齊備,仍要進一步檢視有無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解僱應為雇主終極、無法迴避、不得已的手段
如果雇主對於勞工損害勞動關係的行為,本可以警告、申誡、記過、扣發獎金、扣薪或不予升遷等方式加以懲戒,則應優先選擇較輕的懲戒措施,指有解僱成為雇主終極、無法迴避、不得已之手段時,才可以合法解僱勞工。
若沒有先以其他的糾正懲處手段,就以解僱方式處理,可能會導致解僱無效!
勞工可以訴求資遣/解僱無效,提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要求回覆雇傭關係
或者訴求雇主違反勞動法令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