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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勞資會議權益

1. 公司將舉行勞資會議,關於勞方代表之選舉,請問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是否可以成為候選人?

2. 呈上題,若公司將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列為候選人,且該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順利當選為勞方代表,則是否應為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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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83條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是勞資雙方團體協商的管道
由於勞資雙方的不對等,通常是資方擁有較多的資源,故開會的意願較低
法令透過「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的規定,要求雇主要召開勞資會議
同時為了避免資方壟斷勞資會議,因此會要求勞方代表透過選舉產生
由票選出的代表,替勞方與雇主溝通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對勞方代表資格的限制:
第6條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第7條
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第8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可以看出,法令儘量不多加限制
因此,企業內勞方代表的進一步選舉罷免制度,可回到勞資會議自行討論

原則上,留職停薪的勞工,不在職,可能無法替勞工發聲,的確「不宜」
尤其勞方代表任期4年,育嬰留停最長2年
可能要了解一下您公司或其他勞工的考量為何?
(以下純屬猜測)
或許育嬰留停剩餘期間不長,佔任期比例不大?
或許勞方代表人數充足(雙方過半即可開會)只影響一、兩次會議?
或許票選代表的確受多數勞工的信任,勞工要求不排除人選?
總之,是否排除特定人選、是否當選無效,應回到勞資會議中討論

此外,通常一兩次無法出席,不會馬上認定為無法行使職權
如果選出的代表實在無法行使職權
則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第2項後半:
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
即使一開始票選時有特殊考量,後續也可由其他勞方代表在會議中提出
要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避免損害其他勞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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