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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制百貨服飾業2019年過年上班怎麼算

我想請問,百貨業過年是否應該給予雙倍加班費?

2019整個年度只有100天的休假是否是不合理的狀態?

因為合約內容並無提到休假制度的規定,且公司只說按照勞基法規定,一個月休8或9天,但2019整年休假只有100天,二月休假卻只有7天,這樣的安排是否不符合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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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7條(國定假日):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而根據內政部公告的國定假日,與春節有關的是除夕、初一~初三,共四天
而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休息日,都要補假
換句話說,國定假日不能與例假日或休息日重疊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範了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一年有52週,就有52例52休,共104天
加上國定假日12天,總計116天
您公司若整年只有100天假,顯然不只沒給國定假日
甚至休息日還有少給的問題,應計給加班費

國定假日未調移,出勤要加給一倍工資(月薪中已有一份,所以只再給一份即可)
休息日的加班狀況,則應該回到變形工時週期班表來檢視
百貨業適用四週變形
應在循環不斷的四週變形班表,檢視是否都有四例四休
四週少於8天,就有休息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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