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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提問】詢問勞基法32條第4項與40條差別

【會員提問】詢問勞基法32條第4項與40條差別-休息日
 

【會員提問】

各位好,想請教勞基法32條第4項與40條差別,兩者皆有提到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那麼32第4項所提到的「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是指休息日嗎?


是指以細則20-1將休息日工作的時間定義為延長工時嗎?


那麼40條是指例假、休息日、特休、國定假日嗎?


不好意思有點搞混亂了!


還請各位前輩幫忙指點!謝謝!

 

圖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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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單說結論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的「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指的是延長工時
包括工作日超過8小時以後(變形工時則可能是9小時或10小時後)、休息日、國定假日超過8小時以後
勞基法第40條的「假期」,指的是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

勞基法第40條第1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看起來似乎是包括第36條的例假日、休息日;第37條的國定假日、第38條的特別休假
條文特別指出了「假期」,但哪些是「假期」?

搭配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沒出勤的狀況下,第36條~第38條的各種日子,工資都照給
「休假日」出勤,工資加倍。
休假日定義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3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
所以第39條的工資加倍,指的是國定假日和特別休假加班費,並不含例假日和休息日
因為例假日不可出勤,除非第40條的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而休息日看勞基法第36條第2項: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休息日出勤是「延長工時」,不是假期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出勤,不受正常工時+延長工時最高12小時限制,但仍是「延長工時」
(當然,您提到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1條,也已明確指出)
也因此,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不是勞基法第40條的「加倍發給」
而是連同其他延長工時,規定在勞基法第24條裡的「加倍發給」

勞基法第40條的「期」,指的是例假日和休假日,沒有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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