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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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過年一定要上班嗎

我想問一下
餐飲業過年
一定要強制上班嗎?
可以選擇休假嗎?
公司可以要求硬要上班嗎?
如果沒去上班公司就對我用離職理由可以嗎?
熱門回應

從勞動法令的觀點,國定假日(除夕~初三)出勤,有三種處理方式:

  1.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2.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3.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可以看到,不管選擇哪一種方式,都要經勞工同意
原則上,雇主不能片面決定

不過您既然投入餐飲業,應對行業的屬性要有所了解
雖然不是每間餐廳的過年都照常營業
但餐飲業大多數在週六、週日、國定假日,都是生意較好的時候
因此多會事先與勞工約定調移國定假日
且要求將例假日、休息日排定在週一~週五
您若無法接受這樣的生活型態,可能要慎重考慮更換行業

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不能勝任」包括客觀上的能力無法勝任;與主觀上的不願意配合
您若無法接受這樣的工作型態,雇主終止契約,不見得違反法定事由
至於是否有資遣費,要看您是否仍在試用期內
可參閱:【探索勞動法令2017-7月號】法令中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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