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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工資是勞動契約的重要內容,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
變更工資,就是變更勞動契約,應經勞工同意
勞工不同意,雇主片面變更,有違反勞動契約的狀況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不過由勞工發動的反資遣,因為沒有預告期,所以不會有預告期工資和謀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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