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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離職特休天數結清

您好,我司採用曆年制算特休,詢問

問題一、我司人員於103年2月18日到職,預計108年2月底離職,108年特休有14.9天,已使用6天,詢問是否結清特休14.9-6=8.9天。

問題二、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非週年制)裡面有說

若勞工於約定給假年度中終止契約,建議改以週年制方式試算終止契約當年度特別休假日數。→是建議,一定要換算週年制嗎?請問法規那裡有規定可佐證。

如要換算為週年制是否為15-6=9 天。

以上,麻煩您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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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第二個問題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基法第1條
勞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
曆年制是將特休統一在1/1給假、12/31結算的制度
為了不低於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會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從12/31切成兩段
依兩段所佔的日數(或月數),依比例計算並重新組合而成
既然如此,則離職時,最好回到週年制結算
否則視離職日與到職週年的前後關係,有可能會有低於法令的狀況

103/2/18到職,採曆年制
107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三年特休14天*48/365+滿四年特休14天*317/365=1.84+12.16=14天
108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四年特休14天*48/365+滿五年特休15天*317/365=1.84+13.03=14.87天
109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五年特休15天*48/365+滿六年特休15天*317/365=1.97+13.03=15天
108/2/28離職,實際上已滿五年,依法滿五年的特休,應全數取得
因此除了108年度的14.87天以外
切割到109年度的1.97天,應該一併結算
故結算天數應=108年度的14.87天+109年度的1.97天-已休6天=10.8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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