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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特休被減扣合理嗎?

105年3月1日到職 108年2月底離職

如未離職原特休10天卻變2天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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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要先確認您公司的特休計算方式?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特休資格的取得,有兩個條件
1是工作滿一定期間,也就是看年資,年資未滿,就無法取得
2是繼續工作

105/3/1到職,若依週年制
107/3/1年資滿二年,享有特休10天,使用期間至108/2/28
108/2/28當日結束,年資滿三年,只滿足條件1
必須是108/3/1當日仍在職,滿足條件2,才能取得滿三年的14天特休

曆年制是將特休統一在1/1給假、12/31結算的制度
為了不低於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會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從12/31切成兩段
依兩段所佔的日數(或月數),依比例計算並重新組合而成
且離職時,要回到週年制檢視並結算
底下以任職天數比例計算至小數第2位,您公司若設定不同,請自行調整
105/3/1到職
107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一年7天*59/365+滿二年10天*306/365=1.13+8.38=9.51天
108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二年10天*59/365+滿三年14天*306/365=1.62+11.74=13.36天
108/2/28離職,尚無法取得滿三年的特休,只能針對滿二年的部份結算
也就是滿二年10天*59/365=1.62天(若四捨五入至整數,則為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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