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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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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發動的終止勞動契約
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事由、或勞基法第12條的解僱事由
且必須符合資遣/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建議您先參閱:『曹新南專欄』老闆說:「你明天不用來了!」 怎麼辦?
首先,既然是雇主發動,就不是勞工自請離職
雇主要求您填寫的離職單,應進一步確認內容
若屬於自請離職的申請,不可輕易填寫
若是資遣或解僱的交接流程,則應配合交接工作
依照您的描述,雇主可能是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資遣
或是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解僱
由於無法得知您病況實際影響工作的輕重程度、及公司的處置措施
無法判斷公司的資遣/解僱,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您若認為資遣/解僱事由不充分
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訴求資遣/解僱無效,恢復雇傭關係
至於所謂醫療期間不得開除,應該是指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然而這裡指的醫療期間,是勞基法第59條的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您的睡眠呼吸中止症,應該與工作關聯不大
除非可證明是工作導致、屬於職災,否則並沒有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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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看醫生準備接受治療,可主張醫療期間公司不得開除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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