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0
accepted
勞基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雇主調動如果符合上述調動原則,屬有效調動
勞工應配合。若不配合,只能自請離職
如果不符合上述原則,則屬無效調動
雇主片面調動,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由勞工發動。因無預告期,所以沒有預告期工資、也沒有謀職假,只有資遣費)
公司遷廠,基本上是有經營上的需要,已經符合第1款調動原則
若雇主已善盡遷廠照顧義務,則勞工不想接受調動,就只能選擇自請離職
然而遠距離遷廠,地點過遠的交通協助、與勞工家庭之生活利益,最難兼顧
因此勞工發動終止契約的機會相當高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也屬非自願離職,可請領失業給付
因此雇主理應開立非自願離職給勞工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