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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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至外縣市

請問一下,我朋友的公司預計從南投搬到苗栗,在過年前,老闆有跟員工明確表達公司要搬到苗栗,但是員工無表示任何意見,老闆即認為員工同意,沒想到今天員工請老闆幫他簽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請求遣散費,請問是否合理?

請問給遣散費一定要幫他非自願離職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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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勞基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雇主調動如果符合上述調動原則,屬有效調動
勞工應配合。若不配合,只能自請離職
如果不符合上述原則,則屬無效調動
雇主片面調動,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由勞工發動。因無預告期,所以沒有預告期工資、也沒有謀職假,只有資遣費)

公司遷廠,基本上是有經營上的需要,已經符合第1款調動原則
若雇主已善盡遷廠照顧義務,則勞工不想接受調動,就只能選擇自請離職
然而遠距離遷廠,地點過遠的交通協助、與勞工家庭之生活利益,最難兼顧
因此勞工發動終止契約的機會相當高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也屬非自願離職,可請領失業給付
因此雇主理應開立非自願離職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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