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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與職災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嗎?|樂誠勞資顧問

雇主可以與職災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嗎?|樂誠勞資顧問-名師好文

 

對於企業主而言,除了事業本體經營不善之外,其最不樂見的事情莫過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了。

從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觀之,雇主對於職災勞工的補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意即當勞工發生職災時,不論勞工本身有無過失,雇主均得負擔勞基法上的職災補償責任。

其最主要的目的當然就是希望勞工在發生職災無法工作的當下,確保其享有一定的收入來源,以維持正常之經濟安全與家庭生活;但此補償之義務對雇主無疑是一筆不小的財務負擔。

好在,上述雇主的補償責任,可以透過勞工保險以及由雇主支付保費所規劃的商業保險來獲得移轉抵充的效果,大大減少雇主之實質補償金額;但當補償義務告一段落之後,真正的難題才正要開始,那就是職災勞工的去留問題。

勞基法第13條明白指出,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不得與之終止契約,因此,在開始評估職災勞工的去留問題之前,雇主必須先確認一件事情:醫療究竟終止了嗎?

當職災勞工已經恢復原有之工作能力,或者身體遺存殘疾,但症狀已經固定,再行治療並無法期待有進一步之效果時,都可視為其醫療已告終止。

就上述兩種情形來說,已恢復工作能力之勞工,其後續就是單純的回到原有的工作崗位;但對於身體遺存殘疾之勞工而言,若該勞工無法勝任原有之工作時,就必須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職保法)來另行處理了。


職保法第23條規定:「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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