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按照上面的表來對喔~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休息日,都要補假
換句話說,國定假日不能與例假日或休息日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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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原則上是要上班的,228放1天3/1(五)照常上班,那就不屬於『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而適用8周變形工時的行業了,也就是連上6天有1天是要算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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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彈性上班,原則上係人事行政總局針對「公務部門」所做的調整,一般事業單位其實不應直接採用,若企業要比照,則應採用變形工時後才得適用之,人事行政總處公佈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而來
基本上人事行政總處的公告,本來就只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對一般企業並沒有約束力
只不過有不少企業會「比照辦理」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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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強迫使用特休假
依據勞基法38條第2項,特休是由勞工擁有排定權力,若公司有需求只能協商,不能強制排休或不排休,若您不同意協商結果,排定特休的權力也還是在您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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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和八週變形工時,都有適用行業的限制,應先確認公司行業是否適用?
可先查詢勞動部:8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有哪些?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第1項: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時,
因為國定假日位階較低,因此例假日與休息日不動,國定假日另行補假。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指的就是八週變形工時。也就是只要是平常週休二日,照著政府行事曆出勤與休假的行業,都可以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也就可以實施彈性放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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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單以八週變形工時制度回答您的問題
假設公司已約定週六為例假日、週日為休息日
- 例假日不能輕易出勤、也不宜輕易調動
調動例假日與休息日需注意「不可連續工作逾6日」(勞動部106/1/24澄清稿)
因此如已約定週六為例假日,則彈性放假應優先以休息日對調,而非例假日 - 就算真要調動例假日,也需經勞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