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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不算工作時間?告別「值日夜注意事項」吧!|勞動力量

值班不算工作時間?告別「值日夜注意事項」吧!|勞動力量-值夜

在過去內政部主管勞政事務的古早時期,曾在74年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主要是規範事業單位如果在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工值班從事收發重要文件、接聽電話、在辦公場所巡邏或處理緊急事故等,因為跟原定的工作內容不同,所以不算是「正常工作之延伸」。在這些日子以來,只要被認定是該事項所定義的「值日夜」,就不算工作時間,雇主當然也不需給付加班費,只要另外發給津貼即可。

 

上述的種種不合理情況,即將要有所改變,這次的動態議題就要來討論原本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的細節,以及勞動部做出了哪些新的解釋。


依照現行的值日夜注意事項,等同於讓雇主要求勞工繼續待在事業場所從事簡單的工作,但卻不認定為工作時間,即使合併原本的工作時間後有超過正常工時,也不會有應發給加班費的問題。值班不算工作時間?告別「值日夜注意事項」吧!|勞動力量-值夜

 

至於什麼樣的情況可以算是上述的「值班」?依照主管機關歷來的解釋(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3月10日勞動4字第0970005636號函),應判斷該勞工在值班時段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是否與原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相同,但這時候就會出現許多解釋矛盾或弔詭的地方,例如原本擔任機台維修工作的人員,如果雇主要求其值班待命,當有緊急事故需處理時,該時段算不算工作時間?

依照主管機關過去對於工作時間的解釋,只要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就將被認定為工時,然而這跟上述的「值日夜」不是也有87分相似嗎?但由於該注意事項並未廢止,因此事實上還是會有些事業單位據此要求員工「值班」,實際上到底是否為「加班」,或許也只有勞資雙方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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