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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職被要求常態性提早下班.累積負時數扣抵之後的加班時數,這樣有違法嗎?

正職被要求常態性提早下班,不定期每天30分~1小時

累積負時數來扣抵之後的加班時數,這樣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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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進一步參閱專區專文介紹:
【周海威專欄】亞東醫院的『負時數』爭議,到底有沒有問題?
『曹新南專欄』負時數是怎麼回事?

相關涉及的問題,也可參考這篇問答:四周變形工時與月曆工時
問答裡附上前陣子主管機關對醫療院所負時數開罰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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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天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員工有來上班,也就是員工有來提供勞務,結果,上了4個小時的班,老闆說,現在沒工作給你做了,你先回家去,這就是雇主沒有受領勞務,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雇主受領勞務延遲」

這部分要回歸到民法第487條來看:「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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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可以抵負時數?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提到: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簡單來說,正常工作時段與延長工作時段是不同的,那麼有沒有可能拿來抵呢?其實是不行的。

一來,補休雖然沒有入法,但是包含在相關的函釋中,都很明確指出,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由勞工自由選擇要加班費或是換取補休。而不是雇主單方面強制勞工用加班時段去往前抵。

再者,正常工作時段的工資與加班時段的工資也是不同的,如此會變相損及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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