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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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抱怨

請問老闆一直在延後給薪水怎麼處理呢?每個月十號都要發薪水了,可是就跟你說明天在給,時間到了明天又跟你說禮拜幾在給,事實上根本沒有給你啊,拖延到快月底都沒有給,一直說貨怎樣怎樣,很賭爛,三月份薪水說3/18禮拜一給,禮拜一請假所以不知道有沒有錢結果呢?禮拜二3/19去說薪水明天給,3/20禮拜三了才給三千欸,昏倒了,我何必幫他做這麼多事情,不給薪水還做牛做馬的,累死我了,別人做輕鬆就好了啊?不公平,所謂的十號給薪水拖到現在沒有一次準時十號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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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若仍不給付,則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處2萬~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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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工資的給付方法,屬於勞資雙方約定事項
應在訂定勞動契約時,就先約定好
如果有更改,也要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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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拖欠工資就是法律上所謂的「給付遲延」,勞工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行使被迫辭職權請求發資遣費,至少也可以請求加發遲延利息(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約莫是現在銀行定存利息的三倍多左右),看勞工敢不敢要而已,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調解,但最後如協調不成還是得上法院尋求最後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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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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