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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哲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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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員工離職日希望在當月最後一天,但當天會遇到假日例如(2/28),
1、雇主可否以"離職日為最後上班日"要求員工變更(2/27)為離職日?
2、若雇主依該員工平時的表現或是考勤狀況而斟酌離職日是否要含假日,有否違法?
vacationQuestion
1
離職預告,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員工到(離)職當天如果剛好是放假日,可在次一上班日申報加退保,雖然這個放假日包括周休二日、國定例假日以及颱風假等假日,但也更明確的表示員工的確可以指定例休假日為離職日了。
3
雇主如果不同意勞工於假日離職,仍然不得修改契約終止日,只能和勞工協商。
楊朝崴
2115
回覆2019-03-21 15:19:39
依法勞工自願離職僅有預告期的限制,契約終止係屬於形成權,由一方主張即可改變雙方法律關係,並不需要他方同意,故勞工自請離職並不須經過公司同意,其離職日亦然,但若依法勞方有預告義務而未善盡,則有可能產生損害賠償的問題。
即使雇主不同意勞工於假日離職,仍不得逕自修改契約終止日,僅能與勞工協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