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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未休完轉發工資

您好,
還請幫忙解惑~~
自己有試算過,與公司算法差很多,想麻煩大大幫忙
104/3/2到職,離職日108/3/31,應有14天特休假。
公司請假已先扣款,年底再結算14天工資,在108年1月份已請4.5天的特休(已扣薪)。              
屆時詢問公司答覆今年度年資特休假是按比例給,108年在職日1月~3月按比例是3.5天特休,疑惑是當年特休不是去年應給予的嗎...為何又按今年在職日月份比例呢~還請大大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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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是用來免除工作日正常工時的出勤義務

勞動部已有試算網頁您可先算一下,可前往參閱: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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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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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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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折現計算方式,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條第2目: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因此也就是以結算日最近一個月不含加班費的工資總額/30,做為一日特休應折現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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