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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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僱員簽署合約,如果未達成業績要自動離職,並不得要求遣散費等等權力?

如果公司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合約,除了要求對公司資料的保密之外,又在裡面註明如果業務一年内未達成業績,必須要自動離職,並不得要求遣散費,及失業補助等等。請問是否合法? (公司還要求必須要在發薪前簽回!)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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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資遣員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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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的僱用合約所要求的工作內容本來就是被要求銷售公司商品,要求一定的業績目標是公司的權限!

老闆常常有個盲點: 有業績才代表業務員有上班工作!

問題是: 在業務員的完整銷售行為中包含開發客戶激發興趣發現需求提呈建議成交售後服務, 業績盤點等等, 業績只在成交時才會展現出來, 但老闆不能說業務員其他時間沒在上班做事! 頂多能說業務員能力不足, 認真專業度不符公司要求!

所以: 業績差的業務員其實等同於工作效率差的內勤行政人員, 如果公司要請其離開, 只能以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基法規定資遣事由來提前預告資遣他, 給該給的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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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雇表現不佳的員工,有兩條途徑: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事先通知並且解雇員工;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如果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時候,可以不事先通知、逕行解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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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不能勝任員工,要付資遣費;開除重大違約員工,不用付資遣費。
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開除員工的時候原則上都要付資遣費,例外像是重大違約的情形才可以不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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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雇主是因為員工表現不佳而開除,就必須要遵守勞基法,給付資遣費(依照新制的話,是年資每滿一年者發半個月工資的資遣費);
不過,如果雇主是因為員工都不照著指示工作,而有重大違反契約的情況,這時候解雇就不需要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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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主要為,勞工因個人行為,造成雇主損失或無法繼續提高勞務,則雇主得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而不用給付任何資遣費...等。
需要注意「勞工的個人行為」,係指完全不可歸因於雇主的狀況,舉例:若是因執行公司職務出錯而對雇主產生損害,尚不得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逕行解僱,而是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勞工,除非勞工的行為是帶有惡意,那則另當別論。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多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與「需依個案認定」,不應由雇主片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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