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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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合議調移休息日卻提前離職的薪資計算問題

勞雇雙方於年度開始時以配合產線為由,合意調移休息日,但員工提前離職。請問被挪移的休息日是否可因沒補上班而扣回呢?

EX:3月份依例有10天假,原為周休二日,但為配合產線,勞資雙方已合意調整為3月1日(五)原上班日改為休息日,並將3月30日(六)改為上班日。但員工於3月20日離職,並沒有履行補上班日的承諾。請問那3月1日當天要算給員工休息日的薪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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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延伸此疑問^^
因為全廠已經都將3月1日(五)~3月3(日)定為排休日。3/30(六)要上班。
如果剛好有新人在3月6日到職,若依人事行政局休假日來看,3/30(六)必須給假,但全廠都上班(屬正常上班日)^^",
請問這些新人3/30(六)是否要給休息日加班費?
 

如果經勞資協商同意調移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
離職時並不需要回到調移前的狀況進行補償
例如過去雙週84工時,企業調移國定假日,以達到週休二日的目的
又或者今年2/18與2/27對調,期間離職,法令並不要求要補2/18的休息日

但若是以加班換補休的形式進行,由勞工自行擇日補休
雖然法令對補休無明文規定,屬於勞雇自行協商的範圍
可參閱:勞資議定補休未休完 須依法給予加班費
因此離職未休畢的補休,建議仍發給加班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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