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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為住院病假1年為30日,超過部分雇主確能拒絕勞工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若勞工確實不能上班,又已請超過法定的病假日數,除雇主願意給予半薪/無薪之病假外,由於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用字為「得」,故無法強迫雇主給假,若勞工確實因病而無法提供勞務,則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雇主有權利依法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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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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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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