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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因母國婚姻風俗文化不同,其非本生母親喪亡可否請喪假?|沈以軒專欄

外籍勞工因母國婚姻風俗文化不同,其非本生母親喪亡可否請喪假?|沈以軒專欄-一夫多妻

 

【宇恒週報】外籍勞工因母國婚姻風俗文化不同,其非本生母親喪亡可否請喪假?

 

壹、【問題案例】

公司經合法程序聘雇某外籍勞工甲,其母國為容許一夫多妻之現況,勞工甲之父親同時擁有二位尚生存之合法配偶(其中一位即為勞工甲之本生母親),則勞工甲在其本生母親尚生存之前提下,其父親之另一合法配偶若過世,勞工甲是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款「父母、養父母、繼父母」規定,請求法定喪假八日?

 

貳、【宇恒解析】

1.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1款申請喪假,雇主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要求勞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除喪亡事實證明外,雇主如對勞工與喪亡者之關係有疑慮,亦得要求勞工一併提供與喪亡者關係之證明文件。


2.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本件勞工父親之另一合法配偶,按上開規定,應以「血親之配偶」而屬直系姻親,非屬直系血親,故無「父母」關係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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