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退休的影響?
您好:關於請問資遣與退休的不同? 勞工於同一公司服務超過24年.因突發疾病入院診治.病假30天及特休若請完.是可進入無薪病假的.是要公司同意.才可以無薪病假計.是如此嗎?而無薪病假期間勞保年資是不受影響的.是嗎? 公司能在仍住院中就提出對勞工權益受損的方案. 要求提早辦退休.簽寫自願離職? 而資遣勞工有無預告期.(勞工是勞保舊制.月薪過五萬). 若資遣如何計算資遣費? 而此時滿24年辦退休與25年辦退休是影響勞工權益的問題有何? 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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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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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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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逾30日)是否需雇主同意
未住院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一年不得超過30日,若病假、特別休假與事假都請休完畢,仍因病而繼續請假,資方確實可以拒絕,住院者每二年可請休1年。
留職停薪期間,勞保是否會中斷?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確實能申請繼續加保,而雇主不得拒絕,並應由投保單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申請原因為傷病者須附上病歷。
公司是否能要求勞工離職、退休
當然可以,勞動契約是私法契約關係,任何一方都能要約他方終止契約,但他方當然也可以拒絕。
資遣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僅有5款事由可以資遣,若您的狀況有可能會符合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但前提為你已將所有病假、休假與事假都請畢,而仍無法繼續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而強制退休為第54條,條件為勞工年齡達65歲,。
1、請病假(逾30日)是否需雇主同意
未住院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一年不得超過30日,若病假、特別休假與事假都請休完畢,仍因病而繼續請假,因法定的請假權利都已請畢,故資方確實可以拒絕,住院者每二年可請休1年。
另外,若是屬於職業災害的話,醫療期間不能終止勞動契約。
2、留職停薪期間,勞保是否會中斷?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確實能申請繼續加保,而雇主不得拒絕,並應由投保單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申請原因為傷病者須附上病歷。
是否會中斷,是看雙方留職停薪的約定,多數雇主不會願意負擔該期間保費,故該期間會予以退保,並以此作為留職停薪的條件,如前面所說明,因您申請留職停薪是因為各種假都已經請畢,雇主可以拒絕繼續給假,並予以資遣(但若已符合退休要件,則應以退休辦理)。
3、公司是否能要求勞工離職、退休
當然可以,勞動契約是私法契約關係,任何一方都能要約他方終止契約,但他方當然也可以拒絕。
資遣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僅有5款事由可以資遣,若您的狀況有可能會符合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但前提為你已將所有病假、休假與事假都請畢,而仍無法繼續工作。
4、資遣與退休
舊制退休金,資遣費計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假定年資剛好24年,資遣費為5萬*24基數=120萬
預告期間因您年資已超過3年,故應提前預告30日,若未預告工資照給。
舊制退休金,退休金計算係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一樣假定年資24年
前15年一年兩個基數:15(年)*2(基數)*5=150
15年以後一年一個基數:9(年)*1(基數)*5=45
退休金總計195萬(24年年資)
資遣費遠低於退休金,但若您已經符合退休要件,則無論如何雇主都應以退休方式辦理,早退晚退只是年資差異,24年退休跟25年退休,僅差一個基數(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