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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早餐店殺手 法官直指居心不良!

『曹新南專欄』早餐店殺手 法官直指居心不良!-人資

 

這兩天,網路上傳出「早餐店殺手」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向雇主求償敗訴的新聞,其實若是網路上 google一下「早餐店殺手」,就可以發現,這位早餐店殺手這兩年間,早已在雙北地區多家早餐店、小吃攤應徵工作,再故意表現惡劣讓雇主解僱,接著就去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並主張公司沒有幫她加保,尤其是許多雇主較容易疏忽的就業保險等,要求調解金。就媒體報導,至少已經調解成功50案,得手調解金約15萬元。

 

而更有許多案件是走到法院程序,這幾件案子因為是簡易庭,大家可能不好查找,我這邊把最新的這一件摘錄出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裁判日期 107/03/29

 

原   告 劉○○

被   告 某早餐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及被告聲明略)。法院見解如下:

(一)本件原告於105年12月31日至被告經營之早餐店上班,實際工作四日(105年12月31日、106年1月1日、2日、7日),嗣被告向原告表示其不適任,不要再來上班,並給付該四日之約定工資給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首堪認定屬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非法解僱原告,因為原告並沒有勞基法第12條所定的情形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本院認定如下:

   1、(略)

   2、再按,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3、本件原告於被告經營的○○○早餐吧工作,僅在四個假日,即有在資深員工指導時會突然歇斯底里、不聽取資深員工就工作之糾正,表示不必他人教導、情緒控管不佳、不高興時送餐給客人時會很大聲、遭到熟客向店家投訴等情事發生,此業據證人即○○○早餐吧之員工○○○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述甚明。查證人○○○與原告素不相識,並無仇怨,與原告僅有四日上班期間之接觸,衡情應無甘受偽證罪追訴之風險,而於本院作證時故意作偽證的可能。又證人○○○與原告相處時間僅四個工作日,卻能於作證時縷述被告工作不適任之詳情,可見原告於○○○早餐吧之工作表現,確實欠缺一般合理之期待水準。

   4、本院查,除本件訴訟之外,原告於數年之間,至數十家小型營業場所,如早餐店、小吃店、麵店、餐飲店等,應徵工作,並在短期上班遭解僱後,隨即對僱主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此業據本院調取本院簡易庭案件查詢清單並新北市政府勞工局(32筆)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13筆)調取相關紀錄在卷可查。原告雖稱其聲請勞資爭議調解的案子沒有那麼多,有些是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多次調解云云。惟縱將同一僱主部分計算為一件,整體仍有近百件之多,原告於檢視上開清單之後,亦不否認至少有五十件以上。本院考量上開情狀,認為原告的作為,與社會上一般人在求職的時候,是為了找一份工作以領取薪資報酬的情形,有很大的差異。其於應徵工作時,是否有對僱主依僱傭契約之本旨提供勞務的真意,實屬可疑。

   5、再者,原告前開勞資爭議事件中的僱主,絕大多數為小型自營商,即街頭巷尾可見的社區型早餐店、麵店、小吃店等等,依我國社會上常見的狀況,這類小店因為獲利不多,因此人力多半相當吃緊,老闆通常要一起工作,員工也有一定的流動率,可以邊做邊學,也常有短期打工的情形 。原告因應此類店家有隨時補充人力的需求,且工作內容不需過多專業技能,而得順利應徵成為這種小店的臨時補充人力,在短期工作後,即遭店家以表現不佳加以解僱,原告旋即對店家提出相關勞資爭議之訴求,以致於部分這類小店的經營者,因不勝調解、訴訟所必需支出之勞費及心力,而與原告達成調解,給付原告一定數額之金錢。這一種行為模式,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原告身上發生,對於辛苦經營小店謀求生計的僱主來說,造成很大的困擾,也      擾亂了社會上正常的商業秩序。因此,本院認為原告的作為,是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明顯違反了公共利益,已經構成權利的濫用。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定原告於應徵之初,即有受被告解僱後對之興訟的意圖,在工作上故為不符水準的表現,被告將原告解僱,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4款的規定。此外,原告之行為亦屬權利之濫用。從而,原告提起本訴,主張被告非法解僱,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其不必補服勞務,被告也應該要給付他薪水等請求,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當然也有走到第二審上訴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37號(1070326裁判)

這位殺手自民國105 年1月9日起任職於某麵食館,於105年1月29日離職,經過調解,取得和解金3500元。又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要求該麵食館要給付30萬。法院判其敗訴後,又提起上訴,在107年3月26日駁回上訴,確認其敗訴。

主要理由是,當初已調解成立,由店家給付和解金3,500 元後,拋棄勞退金未提撥補償、加班費等及勞僱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之民事請求權,而且已確認雙方勞動契約已終止,自然就無從提出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不過這麼具體指出這位殺手有如此權利濫用,企圖興訟的意圖,還是以今年3月29日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這份判決為主,也讓不少雇主稱快。

其實以這位殺手而言,她的主要標的根本不是訴訟,而是上百次的調解,抓緊小店家老闆不勝其煩的心態,以取得調解金為主要目的

而且,其實不只這一位,事實上,我們也碰過另外有一位非常類似的狀況,也是上班沒幾天,把所有想到能申訴的都提出了。就我們自己碰到的狀況是,給她使用電腦,接著立刻去投訴看電腦傷眼,要求職災賠償。去勞動局調解的時候,當天下午是她一人同時對六家公司申訴的調解。

這樣的求職者不用多,但是其自始自終沒有想要認真提供勞務換取報酬,而是帶著惡意企圖興訟,對已經很薄弱的勞資關係而言,其實是很大的傷害。

 

不過這邊還是要提醒,只要是符合勞基法僱用勞工,雖然5人以下可以不設勞保單位,但是健保、就業保險、勞退的6%一樣都不能少。

一般這樣的店家,很多時候是請員工自己去職業工會加保,但是,職業工會加保主要是以無一定雇主的或是自營作業的勞工才可以,有一定雇主的勞工去投保,一旦發生事故,可能無法理賠,且保費不會退還。

而且若是僱主有幫勞工投保勞保,一旦發生職災等給付事項,原本要由雇主負擔的,有部分是可以由勞保來給付抵充的。

所以,這邊建議所有的雇主,只要有聘請勞工,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與勞退6%一次到位,最有保障,也不用再擔心類似狀況。

 

勞資雙方,都不得權利濫用;勞資關係,需要雙方的維繫。也奉勸不管是勞工或是雇主,只要守法,甚至優於法令,才是勞資和諧的不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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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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