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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勞工因遲到早退、曠工或請假造成受領之工資總額異動,雇主得否調整其勞退月提繳工資?|簡文成專欄

月薪制勞工因遲到早退、曠工或請假造成受領之工資總額異動,雇主得否調整其勞退月提繳工資?|簡文成專欄-月薪制勞工因遲到早退、曠工或請假造成受領之工資總額異動,雇主得否調整其勞退月提繳工資?

 

問題:月薪制勞工因遲到早退、曠工或請假造成受領之工資總額異動,雇主得否調整其勞退月提繳工資?

 

回覆:

就月薪制勞工之勞保投保薪資申報而言,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是,雇主應依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申報月薪制勞工之勞保投保薪資,而月薪制勞工因遲到早退、曠工或請假造成受領工資總額異動,惟其每月工資總額並未調整,雇主不得調整其勞保投保薪資,並有下列函釋可參:


(1)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無薪資收入者,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無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投保單位違背上開規定以少報多調整投保薪資者,仍不得排除同條例第72條第2項之適用。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2月9日勞保2字第0990140479號函

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項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另依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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