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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還在怪罪一例一休?

『曹新南專欄』還在怪罪一例一休?-一例一休

 

 

新聞標題:#染整工時限制 #月薪50K也難找人

怎麼到現在,還在扯這種理由?
1. 一例一休前,依勞基法第30條,正常工作時間,就是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一例一休後,沒有變。

2. 一例一休前,例假日還是不能加班,當時的 "因工時縮短休息日"本來就可以加班,之後改成"休息日",仍然可以加班,只是休息日加班費會高一些。
高多少? 法令上,原本是前二小時1/3,之後2/3,實務上,不給到1怎麼要員工加班? 所以雖然修法後的休息日加班費是1又1/3、1又2/3,實際上多的就是那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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