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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15分鐘打卡下班算工時?|蔡尚宏專欄
Q:勞雇雙方約定下班時間是下午5點半,如果員工連續4天都5點45分打卡下班,勞工局認為雇主應給付累計4天共1小時(15x4=60)加班費有無理由?
A: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前段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依此,備置出勤記錄是屬於雇主的責任,不過要求員工整點刷卡,確實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有法院判決認為,像上面案例情況短時間、晚十幾分鐘的遲延打卡,勞工局認定雇主應給付加班費,違背了常情與經驗法則。
(小提醒:如果是較長時間的遲延打卡下班,例如經常性晚1小時的打卡下班,因為涉及雇主的場所管理,仍有可能被認定是加班)
#勞動事件法
有問題的是,即將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工局可否依據勞動事件法規定,直接認定晚打卡下班都是加班呢?
我們認為,勞動事件法是屬於法院在處理勞動事件的程序法,勞工局應不得直接援引勞動事件法為工時的認定。因此晚打卡是否為加班,勞工局應調查事實,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對於有利或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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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圖片來源:炬成勞雇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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