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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事實應該是以法定的登記日為事實,而非宴客日,且到職前若已婚,則無婚假可請。
到職前已登記結婚,是否可向新公司申請婚假?
否,無婚假之適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94年10月11日勞動2字第0940056125號函釋:「婚假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請起,且應一次連續請足。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適用。」
否,無婚假之適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94年10月11日勞動2字第0940056125號函釋:「婚假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請起,且應一次連續請足。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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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要旨: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規定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我國現行婚姻制度為登記制而非儀式制,故結婚之日應為登記日,您已登記數年,依法雇主可以不准假。
坦白說,雇主同意給予事假但不扣考績全勤,已經屬於優於法令的做法了,若要要求婚嫁,似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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