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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處來抽查時會要求公司提供的項目之一
是有規定按年紀區分多久需做一次健康檢查的
所以員工是必須配合的,不然公司會被罰錢,因此簽切結一樣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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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4 條
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
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
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一項所定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附表九規定之定
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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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職安法20條1項1款
職安法20條6項:「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職安法46條:「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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