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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景氣因素,雇主以行政公告方式公布實施無薪休假,勞工未表示異議者,得否解為勞工同意減薪?|簡文成專欄

因景氣因素,雇主以行政公告方式公布實施無薪休假,勞工未表示異議者,得否解為勞工同意減薪?|簡文成專欄-工資

 

問題:因景氣因素,雇主以行政公告方式公布實施無薪休假,勞工未表示異議者,得否解為勞工同意減薪?


回覆:


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工資屬勞動契約之要素,亦為雇主之主要給付義務,是工資於契約締結時經由勞雇雙方議定後,於契約之履行階段,雇主不得未經勞工本人同意而單方減少工資之給付,申言之,工資為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並係勞工及其家屬據以維持生活之主要依據,且是勞動基準法第1條即明文揭櫫其立法目的乃為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是雇主得減薪之唯一途徑,僅得以取得勞工同意,雙方重新議定之方式為之。

準此,雇主若長期因景氣因素,致經營上有虧損或業務緊縮時,原則上,雇主僅取得可依同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而已。

至於全面實施無薪休假,則必須取得勞工之同意後,始得為減薪之勞動契約變更,即雇主不得以單方之意思表示片面變更雙方之勞動契約內容。

 

又雇主如單方以行政公告方式公布實施無薪休假,而勞工對該公告並無異議者,得否解為勞工默示同意雇主之無薪休假措施,常生爭議;按,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沈默,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762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90年年度台上字第902號判決意旨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3月5日臺勞動2字第0980130120號函亦認:「二、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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