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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所屬勞工約定在職期間無喪假,僅得申請事假,勞工得否於離職後請求未休喪假工資,另雇主得否以奠儀抵銷未休喪假工資?|簡文成專欄
問題:雇主與所屬勞工約定在職期間無喪假,僅得申請事假,勞工得否於離職後請求未休喪假工資,另雇主得否以奠儀抵銷未休喪假工資?
回覆:
按勞工請假規則係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該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另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是前述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屬強行性規定,勞資雙方就喪假之約定如有牴觸前述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者,依民法第71條規定,為無效之約定,不具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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