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1 閱覽: 2748
置頂

員工報到上班後,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規定的報到文件,以何事由及程序終止契約關係?

如題,一般來說事業單位皆會規定,
員工報到時須在一定期限內繳交相關資料文件,
若員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繳訖,
雇主該以何種方式終止契約關係?

1.勞基法§11:無適當事由,且不可歸責雇主的情形下還要給予資遣費似乎有點不合理。
2.勞基法§12:只是報到文件繳交不齊是否符合「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前提是如果工作規則有明訂的話)
3.契約自始無效:如果員工已經開始工作幾天了,雇主主張契約自始無效等同不必給薪,但員工已付出了勞務,主管機關應該無法認同不給薪的作法。
4.員工自請離職:前提須員工同意才可以,執行上有困難。

以上,求先進指教。

熱門回應

可參閱:【吳俊達專欄】關於試用期約定的法律常識?

 

先看工作規則和勞動契約內容有無相關規定,如果有規定勞工也同意,自然可解除契約,但勞工有提供勞務仍然有給付薪資,如果都沒有相關條件規定,都無相關規定才走資遣流程。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