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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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有下列違規,我可以申請被迫離職嗎?

請問公司有幾點違規項目,我可以主張勞基法14條,損害勞工權益,寄存證信函,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1.延遲發薪:原定每月10號發薪,公司於108/04公告改為15號,於108/05/15發薪時還有4位延遲到20號才領到1/3-1/2的薪水,其於後補!改天可能會換我!

2.超時加班,未給加班費

3.違反一例一休,休例假日要求出勤,無法配合被要求請事假扣一日薪

4.違規扣除特休,勞工無特休使用決定權

5.班表上無名定休假例假日,沒寫假單在無班日是屬於ON CALL待命

6.高薪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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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您的解說

因該是說要求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1

以遲發工資訴求來說,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基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如果違反限期給付,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處2萬~100萬罰鍰

 

2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五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從該條文可明確知悉,出勤時數以分為計算,故即使出勤一分鐘,亦應給付一分鐘之勞務報酬,雇主不可片面主張延長工時(加班)以每小時為單位。

 

3

例假日是不可以隨便出勤加班的,只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以出勤。
而例假日與休息日如需依變形工時制度調移,
必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才可調移
(勞基法第30條第30-1條

 

4

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僱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因此,雇主要使勞工加班之必要,勞工確實有正當理由,不願配合加班,勞工可以不同意加班,雇主也不能強迫你加班!另外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如公司內有工會者要先經 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命令勞工加班,這是 公法上的義務。雇主如果未依上述法定程序者,會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 但就算雇主取得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也不是當然就可以命令勞工加班 。

要命令勞工加班,一定還要得到勞工本人的同意。 但所謂得到勞工本人同意,並非雇主每次命令加班前,每次都要商請勞工 同意,只要雇主有事先取得勞工概括同意,勞工有親口答應願意在必要時 配合公司需求加班的話,雇主命令勞工加班就不違法。

 

5

班表上必須清楚標示例假日和休假日

 

6

可參閱:雇主高薪低報,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雇主高薪低報,勞工可以請求資遣費嗎?
答:勞工可以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覺得權益受損,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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