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0
1
勞基法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2
工作時間: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納入計算工作時間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所以如果雇主要求在公司規定的地方吃飯、休息,是會被視做待命工時的。例如,門市店員在店內吃便當,只要有客人上門就還是要服務,這樣就不會被視為是休息時間。
如果行動不受限制,則休息時間不算工時,自然不計薪
如果必須在指定地方待命提供勞務,則仍要計算工時和工資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