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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約定為月薪制,在職幾天,就應該計幾天的工資
例假日、休息日,都依法工資照給
所以只要約定為月薪制,在職幾天,就應該計幾天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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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是勞工無法提供勞務而請求雇主免除勞動,勞工沒有提出,就無請假問題,如果雇主認為勞工有請假,則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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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工作時間賣給雇主了,雇主就有安排勞工工作的權利,雇主不給予勞工工作,那是雇主放棄自己的權利,與勞工無關,該其間工資雇主仍應給付,且勞工不用補服勞務。
如果雇主不給付工資,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虞: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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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月休8天,如果雇主排超過8天,屬於受領勞務延遲(民487條前段),雇主仍有給付工資義務,且勞工無補服勞務的義務。
白話說就是,勞工已經把時間賣給雇主了,雇主就有於該期間,安排勞工工作的權利,如果雇主不給予勞工工作,那是雇主的放棄自己的權利,不是勞工的問題,該其間工資雇主仍應給付,且勞工不用補服勞務。
如果雇主不給付工資,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虞: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請假是勞工因故無法提供勞務而請求雇主免除勞動義務,你既然沒有提出,自然沒有請假問題,如果雇主認為你有請假,則雇主應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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