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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得不經通知應予解僱」之效力為何?|簡文成專欄

工作規則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得不經通知應予解僱」之效力為何?|簡文成專欄-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問題:工作規則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得不經通知應予解僱」之效力為何?


回覆:


除民法第484條、第485條及第489條外,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共列舉6款事由,雇主得不經預告解僱勞工。又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甚明,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

 

是勞資雙方約定之勞動條件如有違反強行性規定者,自屬無效,不具約束力。再者,勞動基準法第71條亦明文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其次,如前所述,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固規定勞工有該條項所列舉6款情形而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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