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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業績獎金公司暫扣3個月

公司讓員工簽屬同意新的條例,確實辦理客戶交接及客訴退費獎金結算後,離職後第3個月發放,5月離職,8月中才領的到。

這個是否有違 勞基法第26條呢?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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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
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2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這邊所講的是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晚發並沒有不給當然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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