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QA 發表新文章 回覆此主題 評價: 0 回應: 1 閱覽: 498 文字放大 置頂 離職的業績獎金公司暫扣3個月 文字放大 許有德 0 發表 2019-05-28 00:06:09 up vote 0 favorite 0 公司讓員工簽屬同意新的條例,確實辦理客戶交接及客訴退費獎金結算後,離職後第3個月發放,5月離職,8月中才領的到。 這個是否有違 勞基法第26條呢? 工作規則退費勞基法獎金離職離職交接 up vote 0 favorite 0 up vote 0 favorite 0 回覆 vacationQuestion 熱門回應 up vote 0 Mr bear 3941 回覆2019-05-28 09:07:01 1 雇主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 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2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這邊所講的是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晚發並沒有不給當然不違法。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上一篇:台中 雙江茶行|中國醫美食,35年老字號人氣復古茶舖,泡沫紅茶令人驚艷,茶點表現也具水準下一篇:事業單位如有變更工作規則內容時,其公開揭示程序為何?|簡文成專欄 您的好友從1111討論區分享了一篇文章給您\n 請前往下列網址參考: https://www.1111.com.tw/discuss/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217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