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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提早打卡上班或逾下班時間仍未打卡乙事

為了避免勞工提早打卡上班,或逾下班時間仍未打卡,而衍生加班費的問題、破壞勞資和諧,故擬於勞資會議中提出下述說明,並於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中增訂條文,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不知該增訂條文(第47條第2項)是否可以有效解決勞工提早打卡上班,或逾下班時間仍未打卡的問題,尚請各位先進不吝解惑。謝謝!

第47條(工作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若勞工提早打卡上班,或逾下班時間仍未打卡者,係屬勞工可自由支配的時間,並脫離雇主之指揮監督、不受拘束,故非屬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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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1

公司既然有設置甲員工的出勤紀錄,也有逐日記載其上下班紀錄,且工作場所是公司指揮監督管理場域,自然能控管勞工實際工作情形,因此,所備置的甲員工出勤紀錄應該有一定之證據力。

如公司主張員工有時逗留工作場所不是處理公務,也應該負舉證之責,且應該能隨時了解該員工出勤異常情況而做更正,不得直接以該員工未申請加班為由,片面認定該員工沒有延長工時的情形。

 

2

針對員工因私事逗留公司晚下班,勞檢第一個還是看出勤紀錄,這部分如果不是上了法院且有足夠證據釐清,因為工作場所是在公司的管轄範圍,公司不能說沒有責任。因此,如果有未申請加班卻逗留公司的狀況,公司可先有因應作為,並有相關證據,例如有錄影、電腦開關機記錄或員工使用公司健身等設備的證明,並輔以員工自己簽認的說明文件,而且這些應該要事前,而非勞檢查出之後再補件。

 

3

針對員工漏刷卡部分,公司也要有作為,例如補簽到程序,另行補登正確時間,並要求員工文字說明等等,而不是放任不管。

可以考慮系統輔助,目前人資系統的功能都很完善,也可以要求系統商務必建置提醒功能。例如上下班出勤資料異常,第一時間提醒人資、部門主管與當事人,並要求當事人直接系統補登或補申報。也可以進一步,每日檢核有事先申請加班員工狀況,而對於未申請加班,但超時尚未刷退者,系統主動提醒填報加班申請、或進行刷退、或針對超時刷退做說明。

非常感謝您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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