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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訂退職金與資遣費可否同時領取?

我是任職服務業保養品的櫃姐,91年8月15日進公司任職至今快滿17年在台東上班(總公司為美商公司)公司6月30日因為業務緊縮要將我上班的櫃點結束掉並且要把我調往北部工作我拒絕接受(因為當初應徵上班的工作地點是台東)請問這是否為資遣?還有公司在96年2月1日換了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投保勞保讓我被迫改為新制但是舊制部分公司並沒有結清而且公司當時還有請我簽公司內部員工手則與福利條款,內有說明會承認我的舊制年資計算公司的退職金,我在同一家公司上班17年期間公司換了3個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投保勞保請問是否違法?如果以公司的退職金算法我的基數為19個月但是要扣除96年2月起至今公司提撥的勞退6%才是我可以拿到的公司退職金,請問以我的案例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是全部採用舊制計算還是舊制+新制?資遣費要扣除公司提撥的勞退6%嗎?我是否可以領到公司的退職金與法定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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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謝謝你的回覆...所以如果公司承認我是舊制年資就必須以舊制計算資遣費是嗎?我現在應該要做什麼呢?等公司通知資遣嗎?還是到勞工處申訴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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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屬於調動,就應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請一一檢視調動原則
如果符合上述調動原則,則屬合法調動,勞工應配合調動
不配合調動,則勞工應自請離職
如果不符合調動原則,則勞工有權不接受調動
雇主堅持調動,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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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未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基本上會已資遣為主

自請退休(勞基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 工作25年以上者。
  3.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新制是可以拿到資遣費和退休金

舊制已您的狀況來說只能拿資遣費

內有說明會承認我的舊制年資計算公司的退職金,投保勞保是否違法?

這部分您可能要再次確認是否公司採舊制或是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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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資遣費計算可參閱:資遣費試算表 - 勞動部

如果是簽了離職單就喪失資遣費及請領失業給付的權利了,這點千萬記得!

 

資遣是要有預告期的

一、預告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因為工作對每個人都很重要,沒有工作就會沒有收入來源,所以在勞基法中,雇主若是要依法資遣勞工,會依據這個勞工的年資,要事先跟勞工做預告,只有三個月內沒有預告期,但三個月內仍然有資遣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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