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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84-2條: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係規範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並於21條規範不得因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有不利之處分,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2條,勞工資年資自受僱日起算,故育嬰留職停薪前後年資應予併計,並非歸零。
而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故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若雙方未約定則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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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0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育嬰假,正確的說法是育嬰留職停薪
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因故停止履行,並繼續履行原約狀況
因此前後工作年資,應該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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