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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過育嬰假,後續離職的特休天數計算

員工96.5.16到職,於102.2.1~102.7.31請了6個月的育嬰假,預計於108.6.30離職, 公司特休採用曆年制算法,107.1.1~107.12.31給予16天年假,108.1.1~108.12.31給予17天年假(目前員工已休9.5天),

離職時,需推算回周年制算法,請問到職日5月16日就需給予新的年假嗎??總共需給的特休天數是幾天呢??

煩請前輩幫忙指導計算,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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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1

勞動基準法第84-2條: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係規範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並於21條規範不得因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有不利之處分,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2條,勞工資年資自受僱日起算,故育嬰留職停薪前後年資應予併計並非歸零

 

而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故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若雙方未約定則應扣除。

 

2

勞基法第10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育嬰假,正確的說法是育嬰留職停薪
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因故停止履行,並繼續履行原約狀況
因此前後工作年資,應該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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