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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薪資問題?
之前因為曾經小產,再次懷孕之後請了安胎假,一直到今年五月三十一日,由於預產期是六月五日,因此明確告知人事主管,自六月一日起,接著請產假,人事主管也應允⋯⋯
小寶寶在六月五日如期誕生,但人事主管卻以之前的安胎假並未給付薪資,性質如同無薪假,因而接下來的產假,不肯依照相關規定給付我產假期間的薪資!
安胎假是安胎假,我的產期並未和安胎假重疊,而是安胎假結束後,才開始申請產假的!
請問,我應該依照那些法規來主張我的權利呢?
產假薪資被無端沒收,真是無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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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前開規定之「工資照給」,原要求雇主應依產假前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給付工資,這樣的見解,在以固定工資為常態的情形下,並無太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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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媽媽在懷孕期間,享有五天產檢假,產檢假期間雇主應照給薪資,至於安胎假經醫師診斷必須安胎休養者,可以請30天安胎假,並薪資半薪,(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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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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