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勞檢阿羅哈客運結果
勞檢阿羅哈客運結果
1. 使勞工連續出勤超過6天、未依規定給予勞工每7天至少有2日之休息。
>這還是要看一下整體班表,連續出勤六天不是不行,若其中一天是休息日,要給休息日加班費。但若班表上休息日已經排定在那六天之外,就違反第36條規定了。
2.該公司輪班勞工更換班次時,未使勞工至少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
>非指定行業,輪班制換班人員更換班次時,是不得低於11小時休息。
但可能要先確認,駕駛是否是輪班制,或是非輪班制,也不是更換班次,只是兩次上班中間休息時間低於11小時,若真的這樣,可能也罰不到。
舉例 : 非輪班制,8點上班,午休1.5小時,下午17:30休息0.5小時,18:00開始再加班4小時,22點下班。到隔天上午8點再上班,中間只休息10小時。但因為不是輪班制也非更換班次,所以這樣沒有違反34條。
3.並使勞工1日連續出勤時間超過12小時。
>這條就是天條了,1日出勤超過12小時,違反勞基法第32條規定。
4.所以,雖然可能違反第36、34、32條,但仍要看實際狀況,說不定只違反一條。
再來就是違反的這一條(或最多三條),也要看是第幾次查獲,若是小案子第一次,通常是2萬起跳,這件案子通天了,就要看主管機關裁量權限了,重大情節通常是直接最高100萬。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64852
新聞標題:
#勞工局勞檢阿羅哈初步發現違反勞基法 #最高可罰300萬元
勞工局11日上午前往阿羅哈客運公司針對高速公路翻車案進行勞檢,經查當事司機最近一星期之出勤資料,初步發現公司疑涉有違反勞基法規定,包括:#使勞工連續出勤超過6天、#未依規定給予勞工每7天至少有2日之休息。
此外,勞工局也說,該公司輪班勞工更換班次時,#未使勞工至少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並使勞工1日連續出勤時間超過12小時。
勞工局將針對違反勞基法36、32、34部分,依行政程序查察裁處,每條最高可分別裁罰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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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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