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傳統產業可以請三個月的定期契約工嗎?
雙方講好三個月的薪水跟起訖日 可以嗎?
因為最近剛修法,有點不太清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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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十六、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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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可區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此外,只要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者,均應為「不定期契約」,換言之,若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即便雇主與勞工係約定「定期契約」,亦應視為「不定期契約」,而不得適用勞基法所規定「定期契約」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