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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職災復職,又擬申請公傷假爭議

您好~

有一員工職災復職(休養近9個月),調派至較輕便的清潔工作,期間仍回診追蹤,該員經常以頭暈不舒服當藉口(主要是腳骨折,後說腦震盪後遺症引發暈),在工作上敷衍了事,之後又提出另一醫生診斷證明表示是因為車禍關係造成頭暈,擬再申請公傷病假。

請問:

1.公司方面該如何主張?

2. 勞基法第13條所稱「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然該員工已非在醫治、療養,而是後續追蹤復健,公司是否可依管理規章,對該員進行工作改善輔導,如仍未改進,將以無法勝任工作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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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雇主付費,要求勞工至特定醫院(如台大等勞保局認定醫院)進行工作能力評估,若經評估已可進行相關工作,而勞工仍怠於提供勞務,則不受勞動基準法第13條保障。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78號判決:

「是勞工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如經雇主合法調整其工作及提供適當之措施後,已無礙於職災傷害之醫療者,勞工即應依雇主之指示提供勞務,如其無正當理由而有連續曠職日之情形,雖於職災傷害醫療期間,雇主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項第款之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此乃因職災傷害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勞基法第13條保護範圍之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資二字第 0021799 號解釋令: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 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下略)

療養期間仍受勞動基準法第13條的保障,但亦非無限上綱;公傷假亦應為勞工不能工作作為適用前提,故建議要求勞工至有職業傷害專業門診之醫療院所就個案之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若已恢復工作能力,但有復健需求,復健該日視同不能工作,故於復健日仍需給與公傷假,但若無相關需求,自無公傷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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