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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休息時間與變形工時

1.公司早上08:00-12:00上班,中午休息1小時,下午13:00-17:00上班,若公司要求員工加班,是否於17:30後始可請員工申報加班?由於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惟休息時間也難以脫離雇主之指揮監督,又勞檢認定只要超過下班時間,即使未申報加班,亦認定為加班,惟如此一來即與前述休息時間有認定上的矛盾衝突,試問該如何處理?

2.製造業適用二、八週變形工時,假設7-8月必須請生產線員工加班,第一週至第八週因工作需要而實施二、八週變形工時,9月維持正常上下班(160時),實施變形工時等事亦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公告同仁知悉,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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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pted

1

首先若是五點下班,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加班費(延長工時工資),以小時為單位,但並不是說加班費計算只能以小時為單位,更不是表示未滿一小時都不算加班。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納入計算工作時間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2

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30條之1有關「變形工時」之規定,雇主因業務需要(如休閒、餐飲、服務業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勞工某些日數工時分配至其他工作日,而在此一定時數內的工時,均視為正常工時,雇主不必另行發給加班費;超過正常工時的延長工時則需要發給加班費。

變形工時僅是在控制工作總時數不變下,讓雇主可以改變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讓某一天的正常工時可以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例如《勞基法》第30-1條四週變形工時的每日正常工時最多為10小時,超過10小時的工作時間仍然是加班,此時要仍然需要給付加班費。

 

 

2週變形工時:

內容: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

說明:在2週變形工時期間,計有16小時之工作時間可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最高正常工時為10小時,超過10小時仍屬加班。正常工時與加班時數合計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每週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8週變形工時:

內容: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

說明:在8週變形工時期間,8周總工時(84×2=168小時)可於此期間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時需維持為8小時,超過者仍依加班之規定,此外,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每週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此一規定可解決二週84小時工時形成的每週2小時零碎工時的問題,讓零碎工時得集中。

 

3

加班費計算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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