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2 閱覽: 4838
置頂

資遣通報一定要在10天前嗎?

如題發問,

因法規上又“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這樣如果公司6/24通報,請員工做到6/30,這樣有違法嗎?(剛滿三個月)

謝謝。

熱門回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6194 號函

「雖員工工作未滿 10 日,但係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仍不能免除雇主資遣通報之義務,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仍應比照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自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勞職業字第 0970087602 號函

「二、準此,有關勞工工作期間如未滿 10 日或 3  個月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20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仍須依規定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辦理資遣通報,惟若勞工工作期間未滿10  日者,則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辦理資遣通報。

 

三、綜上,勞工工作年資 10 日以上至未滿 3個月,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這兩個函釋說得很清楚,基本上,勞基法是要向勞工預告,讓其有心理準備並開始找下一個工作,而就業服務法,是要向主管機關通報,以便政府可以開始進行就業輔導。兩個法的精神不同,對雇主而言,兩個法都要遵守

如果,員工到職未滿10天,理論上與實際上都不可能10天前通報,所以比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但書的規定,資遣後三天內通報

任職超過10天到三個月,就要依法10天前通報了。當然,這樣的規定還是很瞎,例如報到後第11天,公司認為不適任,那麼是不是剛報到第一天就要做資遣通報呢?如果真能報到第一天就決定資遣並發出資遣通報,應該是當天就叫他不用再來了吧?

但是從法條與相關函釋的精神來看,都一再堅持不變的,就是:只要資遣,一定要做資遣通報。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法條不要只看自己想看的部分阿!!

若沒有不可抗力因素,依法規範就是10日前預告。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