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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勞工合法罷工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休假日者,雇主應否給付前述放假日之工資?|簡文成專欄

月薪制勞工合法罷工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休假日者,雇主應否給付前述放假日之工資?|簡文成專欄-工資

 

問題:月薪制勞工合法罷工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休假日者,雇主應否給付前述放假日之工資?


回覆:

勞資雙方如約定按月結算工資者,其每月期間及每日工資數額之計算,依民法第123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辦理。又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日數或ㄧ律以30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工資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工資時,其工資內函允應ㄧ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度11月15日勞動2字第1020083156號函參照)


其次,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例假,第37條所定休假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而言,不論其計薪方式為何,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且依同法第39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雇主應工資照給。其中例假及休息日係為使勞動契約關係持續7天者,應給予2日有薪休息,以恢復身心及體力,而休假日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且不損及原有工資之權益。勞動部103年10月28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008號函明揭:「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日,係公法上強制規定之權利與義務,故勞工無出勤之義務,且依同法第39條規定該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此與ㄧ般勞務提供之對價工資無涉。」


又就所稱「工資照給」定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8月8日勞動3字第1020021797號函略以:「所稱工資照給,係指應依勞雇雙方原來之約定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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